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荔湾区**村**坊**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街**号**房)。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2020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其住处饮酒后骑自行车途径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某某公司门前路口新冠肺炎病毒疫情检测点时,向执勤的民兵索要口罩,索要不成后无事生非,对该检测点的执勤民兵故意挑衅,相继实施骑自行车冲撞民兵身体、倒地假装受伤、以喷口水的方式进行恐吓、强拿检测点的物品等起哄闹事行为。在民兵制服其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反抗致使防疫测温仪被摔烂,致民兵杜某某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经查,扣押的手机一部(详见扣押清单)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犯罪所用,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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