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任职洋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杨某某为了在生产经营中减少海南**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损坏纸的数量,从而减少其公司对**公司因损坏纸的赔偿数额,经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以及其他股东商量,决定向**公司**刘某某(已判决)行贿,并告知**公司出纳陈某某等人每月定期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汇款“破损招待费”,行贿金额累计达30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许均
检察官助理: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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