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容留卖淫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监利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西安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应当明知犯罪嫌疑人代小平于2018年11月至12月、2019年3月26日至3月28日,多次承租其经营的位于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雪山路的“丽江名钥大酒店”四楼八个房间作为专门卖淫场所而纵容、放任犯罪嫌疑人代小平等人实施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和卖淫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