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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9日及1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李坚、许文联系毒品上家购买毒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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