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攀枝花市西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晚,何某某、陶某某、关某某(三人已治安处罚)共出资500元,由何某某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价值500元的冰毒。何某某、关某某、陶某某在坐车前往清香坪的途中,何某某购买了吸管、锡箔纸,并通过电话和杨某某约定在其家中打牌。后三人乘车到西区**镇**村**组**号附**号杨某某家中,在杨某某家院子左边第一个房间内打牌的过程中,何某某制作好了吸毒工具“壶壶”。
杨某某、何某某、关某某、陶某某四人在杨某某家院子左手第一个房间内,共同将购买的冰毒用“壶壶”吸食完。2020年2月20日,清香坪派出所对四人的新鲜尿液进行了吸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容留何某某、关某某、陶某某吸毒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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