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65******** ,户籍地及现住址: 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重庆市綦江区人,初中文化,保险推销员。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 年11月14日被綦江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是1502307****。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9时40分许,在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区府旁人行道一亭子旁处,叶某某非法占道经营修脚摊位,随后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韩某某等人依法前往现场,对叶某某非法占道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遭到叶某某及其随后赶到的丈夫杨某某的暴力反抗,叶某某使用自己手中的修脚刀向执法人员进行挥舞并威胁执法人员。现场的民警也上前进行劝阻,要求二人立即撤离现场,并口头传唤二人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但二人仍不配合,随后公安民警对其强制传唤,城管局工作人员配合民警控制现场,在强制传唤过程中,城管局工作人员蔡某某的左手食指掰伤、陈某某的左手前臂被利器刺伤。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綦公鉴(临床)[2019]0067号鉴定

文书等书证;

2.现场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3.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