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路**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7年10月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湘N085**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步步高路口处时,不按照现场执勤交警手势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加速逃离,现场执勤的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辅警王某甲从后面拉拽被不起诉人摩托车尾部迫使其停车,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继续驾驶车辆逃离致使王某甲倒地受伤,经鉴定,王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取得了王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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