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10日被逮捕,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4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晚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位于本市白云区京溪街犀牛路仁参医药店东北侧路边的犀牛角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拒不配合该村治保会工作人员的防控措施强行入村,在遭到防控工作人员阻止并发生争执后,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剪刀划伤防控工作人员宋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经鉴定,黄某某的伤势属于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