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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失火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奶名杨**,性别: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0********,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22日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黄平县**乡**村**的“**”(小地名)山林边一块田里野外用火,因风大烧到山林中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有林地(马尾松)过火面积30.6亩,现已返青,马尾松林木没有枯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不要其赔偿,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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