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031989********,**,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房。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号为Bens****和Be****发送有关销售高档时尚鞋子和挎包信息,采用先付款后送货的方式收取货款,通过先履行部分合约,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合同,而后骗取货款逃匿。现查明,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吴某某的货款人民币270250元,骗取何某某的货款人民币81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3月14日,吴某某向杨某某订购5双乔丹运动鞋(单价人民币8000元)和40双黑红脚趾运动鞋(单价人民币1850元),共支付货款人民币114000元,杨某某仅发货15双黑红脚趾运动鞋给吴某某,吴某某被骗人民币86250元。
二、2018年3月17日,吴某某向杨某某订购l双乔丹运动鞋(单价人民币8000元),通过手机转账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元,杨某某未发货。
三、2018年3月20日,吴某某向杨某某订购20双乔丹运动鞋(单价人民币8000元),通过手机转账支付货款人民币160000元,杨某某未发货。
四、2018年4月3日,吴某某向杨某某订购2双乔丹运动鞋(单价人民币8000元),通过手机转账支付货款人民币16000元,杨某某未发货。
五、2018年2月,何某某向杨某某订购97个挎包(单价人民币700元),共支付货款人民币67900元,杨某某仅发货78个挎包给何某为,何某某被骗人民币13300元。
六、2018年3月19日,何某某向杨某某订购40双黑红脚趾运动鞋(单价人民币1850元),支付货款人民币74000元,杨某某仅发货3双运动鞋给何某某,何某某被骗人民币684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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