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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9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4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庄**号**户,现暂住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6年3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7年4月18日、12月15日先后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浙JD****号小型轿车,途经温岭市泽国镇泽楚路商城路交叉路口,与屠某某驾驶的浙J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事故发生后,经被害人报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现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警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与血样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谅解书、现场事故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证人程某某、崔某某与李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与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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