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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5198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招远市**路**小区**室。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经十路行驶至本市市中区电力医院下桥口,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是110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是18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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