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烟墩镇**。2019年12月1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途经我市石岐区民科西路横涌桥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4.9mg/100mL。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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