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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罪)_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右检刑诉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1964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64********汉族半文盲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镇**汽车站**侧平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84日被阿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9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5日21时2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M****6号“建设110”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阿右旗****路与**路十字交叉路口处时,被正在巡逻的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省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90.7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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