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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85********,甘肃省高台县人,现住高台县**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同学马某某等五人在高台县**村**公司吃饭喝酒,期间,杨某某饮用了“陇派”牌白酒。23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甘GX1***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台县罗城镇**村**公司农场专用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高石公路68公里交接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检测,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5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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