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2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岙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抽取的杨某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1mg/100ml。
案发后,杨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4.现场及抽血照片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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