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7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电站职工。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KC****号白色小型轿车,从武都区城关镇盘旋西路教育学院驶往黄栌坝电站,行驶至武都区幼儿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当晚22时,公安民警在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区依法提取了杨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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