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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房。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0月2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13 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车从该小区**路出发,沿**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由北往南行驶, 于次 日0时18分许行驶至**路**路口时被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于同日1时22分许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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