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9日补充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5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渝C7****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大足区大荣路28公里500米处撞上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6日00时30分民警将杨某某带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抽取并送检,2019年10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渝公鉴(乙醇)【2019】36407号,杨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152.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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