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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区**幢**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其朋友黄某某、朱某某在南岸区海棠晓月桃花盛开自助火锅店用餐并饮酒。同日22时30时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7****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黄某某、朱某某,从该餐馆门口出发,经海棠溪、上新街行驶至南山立交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民警将杨某某带至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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