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乡**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2时20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陕A****2大众牌小型汽车,沿西安市高陵区**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被查获时血醇浓度为114.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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