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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31962********,回族,高中文化,系辽宁省阜新市**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家属楼**号楼** 单元**楼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23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黄黑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辽J**),沿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霍林河大街与永宁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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