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汉族,初中毕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9********,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8月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2019年8月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豫AT59**号轻型封闭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浅井镇上河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隔夜酒驾、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