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4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现住福清市**镇**村一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福清市新厝镇新厝村324国道边实木门店内饮酒后,醉酒驾驶闽AP3***小型轿车沿着国道往莆田方向行驶,至福清市新厝镇新江公路盘昇小区红绿灯处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34mg /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反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相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或者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