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漳平市外环东路644号“新华饭庄”出发,沿外环东路往漳平市菁城街道交通岛方向行驶,途经交通岛涵洞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带杨某某到漳平市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5.1mg/lOO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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