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30分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号轻型普通货车行经秦安县兴国镇应乾路城北供热公司门口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以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04.7mg/100ml。杨某某涉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检验鉴定,从送检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92.21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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