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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号,现住址甘肃省景泰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白色甘D*****号北京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东街白杨小镇门前出发,沿东街十字、寿鹿街行驶至建设路北段“豪歌”KTV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黄河石林交巡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光盘2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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