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掌**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胡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0Q***号牌的轻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龚湖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峪路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6.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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