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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潼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组,现住潼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潼关县公安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潼关县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潼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的蓝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潼关县城关镇西头菜市场红星巷出发前往潼关县西姚村,在行驶至潼关县城关镇和平路汽车站十字200米处时后被交警查获,遂提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10月12日,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66mg/100ml。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过,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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