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原住址*镇**村**组,现住蒲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A3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杜化路十字等红灯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检验,杨仓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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