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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CH****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区望江西路嘉运国际酒店对面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证人李谷雨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查询记录、全国常住人口详情、人员档案、强制措施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量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现场查获、呼气、提取血液照片、卡口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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