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2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现住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Y****小型轿车,行至桥仙线瑞安市仙降街道四甲路口处,被民警查获,于当日20时50分被提出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瑞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呼气及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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