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巷**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铜冶镇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君乐宝公司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2.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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