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1********,汉族,博士,无党派人士,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住石家庄市开发区**小区**号楼**栋**室,河北某某医院医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杨某某驾驶冀A***** 号越野车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上的红楼饭店吃饭,吃完饭后杨某某驾车前往中华大街与新石南路附近的一家饭店喝酒,当晚22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冀A***** 号越野车,沿石家庄市新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广西街再往南至南二环桥下辅路中华大街交口东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6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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