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路**号**小区**号,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22时33分许,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冠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玫瑰大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杨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血液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具有驾驶资格,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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