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兴隆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3时许,王某某驾驶冀H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兴隆县蓝旗营路段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直行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乘邹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邹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王某某、杨某某负同等事故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犯罪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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