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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香烛生意,住张家港市**镇**佳苑**幢**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E2****小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家港市西界港卡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车辆行驶轨迹、道路监控视频截图、查获现场人车合照及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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