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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古城新区**嘉园**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NA****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小区出发,沿北环路途经折达公路、北滨河路,往古城新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古城新区水天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1月6日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司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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