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古城新区**嘉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NA****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小区出发,沿北环路途经折达公路、北滨河路,往古城新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古城新区水天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1月6日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司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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