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永登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3日22时55分许,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永登县河桥镇蒋家坪村山岑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公里处时,被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4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7.1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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