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96********,汉族,专科毕业,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C号牌小型客车由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边的聚点酒吧出发沿竹溪大道辅道行驶至竹溪立交桥底掉头后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杨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杨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3.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