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1********,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 CK****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284县道上行25公里5米处路段时,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8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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