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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7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22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晋E****9号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端河线中国银行沁水端氏支行门口路段时,被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端氏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杨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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