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133196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镇**街**号,现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3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庄里街道东关的暴丰雨烧烤喝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庄里街道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党校院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46.0mg/100ml。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属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醉驾摩托车,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也较短;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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