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6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关**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沿濉溪县闸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惠民中学东侧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测,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杨某某于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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