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41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驱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四川省攀枝花钒钛高新区**大道**附**号的家中饮酒至同日14时许,饮酒结束后在房内休息,2019年12月16日0时40分许,杨某某前去钒钛高新区金江水泥厂门口挪车至家门口,2019年12月16日1时28分杨某某驾驶川D32515重型自卸货车自金江水泥厂沿2号线往金江钛业路段行驶,同日1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家门口停放时被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2mg/100ml,2019年12月16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为隔夜醒酒后短距离驾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7.8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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