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9********,苗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解放街路段附近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2mg/100ml。
2020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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