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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9231964********,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杨某某驾驶无号牌柳工装载机沿省道208线从岳池县白庙镇方向往岳池县坪滩镇方向行驶。当日11时54分许,该装载机行驶至省道208线与岳池县白庙镇郭家坝村村级公路交叉口时,碰撞道路边上行人汪某某,造成汪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综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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