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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电动车,沿嘉峪关市祁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祁连路与胜利路路口处时,与沿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的由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为机动车,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1.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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