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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074,陕西省合阳县路井**镇崔李杨某某村四**组,现住合阳县翊东庄园****小区6*号楼四*单元一*楼01*户,2019年0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陕EAX822EA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合阳县城太姒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翊东庄园小区西门口时,与太姒路机动车道上由南向北右转弯进翊东庄园小区的姚明所姚*所驾陕A56LH7A56***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验结果为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7.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杨某某对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杨涛杨*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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