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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1〕5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92********,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19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香榭丽都大酒店前路段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的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证书、鉴定人资质证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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